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依规治校,规范学校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安徽中医药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时,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政策要求,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学校利益和名誉权的维护。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单位)积极对外开展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主动对接社会需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学校为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扩大学校影响。
第五条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含附属医院)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校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及机构职责
第六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前期准备、订立、履行、文档保管到终结的全过程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合同实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校长签订(或校长授权签订)、监察处审计处全过程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学校合同管理机构包括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办部门、监督部门。发展规划处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校内承办部门是合同执行部门,监察处、审计处是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部门。
第九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校合同的统筹管理;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学校重大合作事项及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联系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负责对各类合同备案,对各承办部门管理的合同进行定期分类统计、建立合同总台账;
(六)指导、协助校内各部门(单位)制作常用合同范本;
(七)指导及参与各部门(单位)对合同争议的协商与处理。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洽谈,起草合同文本;
(二)核实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及相关信息;
(三)向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申报,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提请学校领导签署合同文本,或者根据校领导授权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文本;
(五)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同时监督合同相对方履约;
(六)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合同资料的备案和保管工作,并向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合同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监察处主要负责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负责人、责任人的监督、执纪问责。
审计处主要负责对合同中涉及的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与签署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本办法规定,贯彻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合同应当由学校的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或为主)起草。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权益;有关科研合同,项目委托单位有制式合同和专门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合同确有必要由对方草拟的,承办单位应就合同条款积极进行谈判,严格审核合同内容,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合同承办单位在与对方订立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生产能力等有关情况,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四条合同条款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要明确双方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单位)应对合同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涉及学校“三重一大”重大事项方面的合同,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提交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应当履行学校规定的报告和审批程序,凡合同内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须履行相应的征求意见或论证程序,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应当由校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涉及学校办公、教学、科研及总务物资采购等招标采购、零星采购的合同,由校长授权承办部门(单位)签署,加盖合同专用章。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委托书以及合同用印。
第十八条对外签订的合同,学校原则上持有数不少于四份,分别用于合同承办单位留存、财务处报销凭证、合同综合部门备案、档案室存档等,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合同份数。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或转让合同义务。
第二十条财务处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付款。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分管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二条变更和终止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合同执行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撤销或解除事宜,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四条变更或补充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要重新履行相应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以承办部门(单位)为主进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合同综合管理部门通报,收集有关证据,研究对策和方案,会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解决的建议,经学校同意后进行解决。
因合同纠纷引致仲裁或诉讼的,承办部门(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支持。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纠纷处理完毕,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六章合同的验收、备案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验收的组织工作。属于招标采购的合同,按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参加验收工作;不属于招标采购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必要时要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办理合同事项时,应该重视对合同文本及合同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应该按照各自权责负责本部门经手和管理的合同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合同归档是指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电子邮件、视听资料、合同审批表、验收文件等相关资料及时送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