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徽中医药大学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高等教育研究室 法规办)网站!

安徽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学科管理,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发挥学科建设对高水平大学的支持和引领作用,提升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积极争创国家和省部级重点(一流)学科,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含一流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含一流学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校级重点(支持)学科等。

第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各院部要把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列入本部门(院部)的重要工作内容,主动作为,积极参与,为重点学科建设提供各种保障和便利条件,学校将重点学科建设作为对院部和相关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建设思路、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思路是:以省部级重点学科(含一流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校级重点学科为基础,带动一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整体提高学校的学科建设水平。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围绕国家、区域和我省发展战略和需求,结合我校学科优势,以“科学规划、突出特色、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绩效管理”为原则,重点建设一批优势特色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学科,争取1-2个学科进入国内一流学科行列,部分学科的某些方向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在国内和我省新一轮一流学科立项方面有新突破,学科排名有新提升。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选拔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建设学科团队;拓展学科研究领域,凝炼学科研究方向,培育高水平教学和科研成果;打造重点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平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加强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通过上述方面的建设,着力提高学科内涵建设水平,构建起能进一步彰显学校办学特色,体现学校办学优势的学科群体,增强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适应中医药事业、中医药产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周期一般为五年。各级重点学科都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科方向、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重点学科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九条  省级以上各类重点学科的申报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由学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提交学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评审后,上报至相关部门。

第十条  校级重点支持学科由学科所在院(部)推荐,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提交学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评审立项。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校、院部与学科点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实行建设期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审定学科建设规划;审定重点学科经费支持和条件建设计划;审定其它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负责组织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的申报与评审;负责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统筹与管理;负责组织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等。

第十四条 各院部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学科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重点学科负责人,并会同重点学科负责人明确学科秘书,指导学科负责人组建学科团队;指导所拥有的重点学科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指导商定重点学科的发展方向;为重点学科的条件建设、科研、教学及学术活动开展提供支持;帮助学科负责人做好跨学科、跨单位人员的协调工作;督促所辖学科按计划进行建设等。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由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名,院(部)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讨论,最终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变更须按相同程序确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 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负责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具体负责重点学科及相关项目的申报;组织学科团队成员按计划开展学科建设工作,确保学科建设计划的推进;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支配使用项目经费;按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接受院部和学校对项目的检查与评估;推动项目的合作研究,促进跨学科、跨单位的联合;因各种原因不能主持项目工作时,要及时向学院提出调整学科负责人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工作实行学科负责人责任制。学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学科梯队,确定研究方向,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制定审批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组织指导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各种检查、评估等项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各重点学科每年初应制定工作计划,年底应对本年度学科建设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  学校把重点学科建设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重点(等级)实验室(研究室)、工程(技术)中心、专业与课程建设、专科专病等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学校发展和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中的龙头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会议,系统总结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研究我校重点学科的特色和优势,深入分析学校学科建设的机遇和挑战,协调和解决学科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和确定推动学校学科建设的工作重点和突破点。


第五章  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重点学科建设的质量,在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内,采取年度检查、中期检查评估和终期验收评估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制,重点学科负责人每年应提交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梯队建设、科研成果、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学校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中期,在学科自查的基础上,学校采取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听取学科汇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建设期满的重点学科要进行全面总结,接受各级验收评估。建设期内学科组要将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交由专人负责收集、管理。

(一)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按上级要求接受上级部门的验收评估。

(二)学校重点支持学科对学科建设整体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总结报告,由学校组织验收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检验学科建设水平,学校接受上级的学科评估。对于在学科评估结果成绩显著的院部和学科建设点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经费保障、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校安排专项或配套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有独立经费来源的部门(单位)安排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实行经费配套制度,按一定金额给予配套;对校级重点支持学科予以经费支持;对于新申报成功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团队予以经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在财务预算中安排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总经费按照一定数额细化分配给不同类别的重点学科。

第二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带头人负责、院(部)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与使用。重点学科每年根据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学科年度建设经费预算,经学科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由学科带头人依据年度学科建设计划负责掌握经费开支。

第三十条  重点学科在年度经费预算内使用建设经费,经费使用与支出额度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按《安徽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当年建设经费当年投入使用。但因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需要集中使用经费,需在年度建设计划中说明。一个建设周期内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在本建设周期内投入建设,并完成相应建设目标任务。无正当理由,建设经费不得长期闲置不用,对于延迟使用建设经费、学科建设工作长期停顿的学科,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收回经费重新分配。

     第三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重点学科的基础条件建设,主要包括重点学科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改造等硬件建设。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该项支出总额应不低于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60%;学校安排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该项支出比例可适当放宽。

(二)重点学科建设开放经费,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三)重点学科主办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学科学术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本学科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的进修培训等。

(五)其他使用范围可包括办公费、学术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费、学科建设调研差旅费、成果鉴定(评审、评议)费等。

第三十三条  经费监督与检查: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科建设规划项目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针对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

(二)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三)各有关单位、各学科带头人都应自觉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其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中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校研〔2009151)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