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推进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安徽中医药大学章程》和《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成立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为保证教指委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指委旨在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调动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认真履行职责,甘于奉献,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对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有较高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水平,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三)愿意为教学工作奉献智慧和热情,积极投身教学工作,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第五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奇数);委员由学校各位推荐,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产生;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指委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七条 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指委日常事务性工作。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指委主任同意,可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教指委会议,或无故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不参加教指委会议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教指委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为教指委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专门工作小组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校内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学院(部)相应设立院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专家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对学校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修订的原则意见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审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其实施。
(三)对学校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专业、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建设。
(五)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并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六)指导学校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七)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
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八)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原则意见。
(九)审议各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开展工作。
(十)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教学工作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教指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教指委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教学工作涉及的重要问题;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教指委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教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须经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8年4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