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科学研究质量,规范科研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安徽中医药大学章程》《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安中科〔2018〕37号)要求,设立安徽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科学研究等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当然委员和推选委员组成,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单数。其中,当然委员候选人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推选委员候选人由二级单位推荐选举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
第五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2-3 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立足学校发展全局,责任心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德才兼备,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学术视野宽,学术洞察力强;具有较强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科研工作经验;
(四)关心学校科研工作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当然委员依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推选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调离本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校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九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开展工作。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落实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科学研究专门委员办公室挂靠校科技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兼任。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科学研究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科学研究相关事务及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发展方面拟作出年度或阶段性的重要决策和有关方案;并就方案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论证、审议和指导,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校科学研究规划;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审议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
(三)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学校推荐申报的科学研究成果等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对学校推荐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团队、平台/基地等进行遴选审议、审核把关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的质量;
(四)负责学校自主设立的课题项目、跨学科科研团队、科学技术奖、科研后备拔尖人才、平台建设等遴选、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评定等的论证、咨询及评审;
(五)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建议;
(六)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科研事项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主任会议成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遇有较为紧急事宜而无法召开全体会议时,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也可决定采取全体委员通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在主要职责范围内,可根据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在学科性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差异性,分别召开由相应学科所属学部推选委员和有关当然委员参加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研究和审议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办公室应做好与全体委员的网络信息沟通及意见征询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凡属专门委员会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专门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中所称的“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授权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