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弘扬优良学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安徽中医药大学章程》《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安中科〔2018〕3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成立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的工作宗旨:加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提升学术水准,营造自由健康的学术氛围。(倡导科学精神,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等相关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委员人选由当然委员和推选委员组成,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单数。其中当然委员候选人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推选委员候选人由二级单位推荐选举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
第六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当然委员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职称,推选委员必须具备正高级职称;
(三)在本学科或者工作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道德方面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务。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当然委员依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推选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调离本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任职条件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校学术道德专委会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落实校学术道德专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办公室挂靠学校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秘书长兼任。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相关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二)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严守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议事内容,未经授权不能向外泄露;
(四)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咨询评估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和政策;
(二)受理个人、单位对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指定相关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议各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并将审议结论或处理建议报送校学术委员会;
(四)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进行独立调查,作出调查结论后,将调查结果报送校学术委员会;
(五)开展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内容,主任委员可以提议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可以根据议题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研究和审议事项,可以采用会议议事或通讯议事方式进行,对事项决策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应当以与会委员 2/3 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应加强与校学术委员会其他专委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办公室应做好与全体委员的信息沟通及意见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凡属专门委员会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校学术道德专委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其修改也须经相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专门委员会章程与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如有不同之规定,应适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道德建设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