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学校的教师聘任、人才管理等工作,探索学术评价方式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安徽中医药大学章程》和《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是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
咨询、审议、监督、指导的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工作机构。
第三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致力于教师聘任及人才工作等事务的科学化、民主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由当然委员和推选委员若干名
(人数应为奇数)组成, 当然委员候选人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推选委员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或二级单位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校长聘任。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参与有关事项的决策、评定和审议工作,也可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聘请若干校内专家为本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被聘请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八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或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同意其辞去或免去委员职务。
1.委员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更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4.无故缺席会议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6.因其他原因无法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若有委员退出,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增补委员。增补委员
人选应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推荐,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
3.责任心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4.政策性强、了解校情,有大局观;
5.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有参与议事的意愿;
6.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并设主任1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应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教师聘任、人才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学校人才工作发展战略,制定相关计划,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相关管理,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四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教师队伍发展规划方案;
2.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招聘工作等相关制度;
3.审议人才培育、教师进修与培训、教师资格认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审议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有关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相关制度;
5.审议教师考核与评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和推荐;
7.对各类人才项目和培养计划人选进行评议和推荐;
8.对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9.讨论和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拥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或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应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内容,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
至少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学校教师聘任、人才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表决决定相关事项。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审议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临时工作会议有1/2以上(含1/2)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专门委员会临时工作会议,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讨论表决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为确保相关审议结果的客观与公正,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评定或决策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本人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委员,如果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二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审议结果须经2/3以上参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四条 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且应由校长办公会
或校党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应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其修改程序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如有不同,应适用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