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安徽中医药大学教师访学研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1-0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与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鼓励教师拓宽视野,增强创新意识,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促进教师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类别

第二条 教师访学研修分为两类:

(一)经学校选拔推荐,由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安徽省教育厅以及学校资助的各类国内外访学研修项目。

(二)经学校审批,由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资助或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等项目经费资助或教师自费的各类国内外访学研修项目。

第三条 教师访学研修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按程序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派出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德才兼备,为人师表,潜心教学科研工作,有学成后为国家建设和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近3年教学、科研任务完成较好,无教学事故。

(三)国外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为校级及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后备人选)或学术骨干。也可根据需要选送作为校级学术骨干培养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优秀教师。

国内访问学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校级学术骨干。专职辅导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表彰,且带班满一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五)身心健康,有具体的访学研修计划,能完成访学研修任务。

(六)赴国外访学研修者应具备使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外语水平符合相关项目的选派要求或规定,能适应海外工作、学习和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国外访学研修单位一般应为国际著名高校或相关研究领域居于世界前列的研究机构。国内访学研修单位一般为一流的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导师的学术造诣精深,在学科或行业内享有较高声望。

第六条 已入选国内外访学研修计划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服务期结束后,方可再次申请访学研修。

第七条 其他访学研修项目的选派条件按当年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学院(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制定计划,合理安排教师访学研修,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部门)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教师访学研修计划,明确教师访学研修目标及考核任务,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人事处发布访学研修项目申报通知。

(三)个人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研修任务,填写相关表格。申请自费访学研修者,需提供对方学校(研究机构)的邀请函以及经费资助证明等材料。

(四)各学院(部门)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择优推荐,并将推荐结果报送人事处。

(五)人事处组织审核、遴选、推荐,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待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访学管理

第九条 教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访学研修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出访时间及访学研修单位,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如访学研修计划未能按规定时间实施,则访学研修项目取消,且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教师访学研修前应与学校、所在学院(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未签订协议者,不得擅自外出访学。协议书应约定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 学院(部门)承担访学研修教师的管理职责,应在访学研修合作学校的选择和研修计划(含课程学习和合作研究)上进行把关和指导,及时掌握教师访学研修进展,确保访学研修计划全面落实。

第十二条 赴国外访学研修的教师,出访前参加学校国际合作中心组织的出国(境)培训。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所在国家的法律,尊重所在国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在学术交流和对外交往中遵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教师出国访学研修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主动购买人身、医疗等保险,并保持与所在学院(部门)联系,每季度须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学院(部门)汇报 1 次研修进展情况,作为研修的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访学研修结束2个月内,教师须将研修总结、结业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递人事处存档。若在规定时间内,访学研修教师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上述材料,视为访学研修考核不合格,并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费及进修期间的绩效工资回校后拒不承担学校工作安排的,还应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因科研等工作确需延期的访学研修教师,应提前2个月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学院(部门)研究同意后报送人事处。

(一)延期申请材料包括:延期申请、访学研修期间学术成果相关材料、访学导师的意见函、延期的任务和经费落实证明。

(二)延期须经学校批准,且只能申请一次。学校批准的最长延期时间不超过原批准期限,有上级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延期后本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再享受,学校可代缴公积金和社保所需费用,所需费用自理。

(四)未经批准延期、逾期未归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访学研修教师按期回校后应完成协议约定的服务期。

(一)教师应在访学研修结束后按期回校工作,国外访学研修的服务期为5年,国内访学研修的服务期为3年,自访学结束回校工作之日起计算。在服务期未满前,不得向学校提出流动(包括调动、辞职、出国定居等)要求。

(二)访学研修教师在服务期内确因个人原因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调离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学校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年(指未完成的服务期限,其中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贰万元,并退还学校提供的培养费和访学研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 资助标准及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各类公派出国项目的资助标准,按国家公派留学的标准执行。

(二)安徽省教育厅或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学校设立的国内外访学研修项目,资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赴国外访学研修资助标准未明确的,在总额封顶的前提下,参照国家公派留学的标准执行。

(三)自费类访学研修项目,资助标准按资助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赴国外进行访学研修的教师,在出国前可预借资助经费的50%,按期完成访学研修计划回国后报销剩余资助经费。确有特殊困难的教师,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预借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基本工作量要求和岗位薪酬待遇

(一)公派访学研修的教师,访学期间免除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按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二)自费访学研修的教师,访学期间免除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对方提供薪资的,不再享受校内工资福利待遇。对方不提供薪资的,可按学校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条 访学研修教师应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动态,完成规定的访学研修任务。此外,还应努力促进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联系、推荐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访学研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教师应根据自身情况,在访学结束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部门)提出考核申请,所在学院(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考核不合格者,应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费及进修期间的绩效工资。

考核合格标准:

(一)完成国外访学研修任务者,须在访学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1份研修总结报告,并在本学院(部门)开展1次专题学术讲座,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自访学之日起至访学结束后一年内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提供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录用通知为准)。

2.引进1门国际化课程,或在回校后承担双语教学任务。

3.促成学校与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国际合作协议。

(二)完成国内访学研修任务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访学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1份研修总结报告,并在本学院(部门)开展1次专题学术讲座。

2.自访学之日起至访学结束后一年内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提供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录用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访学研修期间,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研修任务的,应中止培养,并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请国内外访学研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研修领域应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一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安徽中医药大学发展改革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双一流”建设办公室) 版权所有2009 ©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350号(少荃湖校区)

邮编:230012 电话:0551-68129099 邮箱:fzghc@ahtcm.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