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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

发布日期:2025-05-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的 实施,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 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国家发展规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第三条 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 展思想,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 发挥政府作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四条 国家发展规划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 阶段性部署和安排,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 点、引导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居 于统领地位,是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 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国家推进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形 成规划合力。

第五条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应当体现战略性、宏观性、政策 性,增强指导和约束功能,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 治化、规范化水平.第六条   国家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建立健 全规划衔接、政策协同、监测评估和监督等机制,保障国家发展 规划有效实施。

第二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由国务院组织编制.国务院负责拟订国家发展规划的主管部门 (以下称国务院国 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家发展规划的具 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展环境分析;

(二)指导方针;

(三)主要目标;

(四)重点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五)规划实施的保障。

第九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 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国内和国际相统筹、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 结合、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 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统一。

第十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开展前期研究.前期研究应当全面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重大问题,科学研判发展环境和发展趋势,准确 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发展方向,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思路。

第十一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要素支撑条件、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承受能力和重大风险防范等因素,加强政府 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对拟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重大政 策举措、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等,加强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

第十二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 社会参与,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国家发展规划编制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 证,并形成论证报告.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并 对咨询论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依法负有保密义 务。

第十四条 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创新编制手段,综合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的辅助支持作用。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 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起草,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 议.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时,应 当一并附送草案编制说明、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 国务院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 一并附送草案编制说明、上一规划期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 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规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审查和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公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评估需要进行调整 的,由国务院提出调整方案,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后应当及时公 布。

第三章 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规划。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发 展规划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明确 涉及本地区、本领域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拟订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与国家发展规划保持衔接,贯彻国家发展 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将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 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做好年度间综合平 衡,并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 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 定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 当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按规定适时调整.国家健全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其他各级各 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机制,健全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备 案、衔接协调等管理制度,保证其他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 划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 程、重大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协调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健全国家发展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合 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土 地等政策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发展 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区域发展和空间格局优化 方向.重大生产力布局和自然资源、人口、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 的制定,应当服从国家发展规划,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 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大工 程和重大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重大 工程和重大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 测,监测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动态监 测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国务院组织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 期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期结束前,国务院组织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 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与提请审查和批 准的下一规划期国家发展规划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中期评 估和总结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规划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 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级及以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制定和实施,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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