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和促进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更好地落实教职工疗休养权利,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规范疗休养工作管理,根据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皖工发〔2019〕35号)和省总工会《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工发〔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开展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以下简称疗休养活动),充分体现学校党委对广大教职工关心、关爱,特别是对先进教职工的鼓励和关怀,以激励更多教职工学先进、赶先进,努力争创一流业绩,为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凝聚奋进力量。
第三条 疗休养活动由学校工会统一组织管理。校工会负责制定疗休养管理制度和疗休养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疗休养活动期间的服务工作,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各单位和基层分工会根据条件和计划进行推荐,校工会、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第四条 疗休养活动本着坚持符合条件、本人自愿,服从安排、有序组织、不得重复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疗休养对象
第五条 疗休养对象均为校工会会员。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劳模、各级政府及部门(群团组织)表彰的各类优秀先进个人、学校表彰的各类优秀先进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优秀先进教职工,当年或即将退休的教职工。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以优先安排参加疗休养活动。
(一)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省先进工作者、省劳模、省模范教师、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以上优秀工会工作者;
(三)省教育厅表彰或者省教育厅、人社厅联合表彰的先进个人(含教坛新秀、师德标兵等);
(四)全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表彰的各类先进个人、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先进教工之家的工会主席、副主席;
(五)受其他厅级以上表彰的在职一线教职工;
(六)为学校和国家做出重要或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在获上述表彰的文件或证书下达时,当年疗休养活动已组织安排过了,当年不再组织开展,可列入下一年度疗休养计划中优先考虑。
第七条 已推荐参加全总或省总疗休养活动的人员,不再参加校内组织的疗休养活动。
第八条 凡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病和不宜长途旅行者,原则不推荐参加疗休养活动;患有重大疾病、传染病者,不推荐参加疗休养活动。
第九条 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对象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安排。
第十条 参加疗休养活动人员一律不得携带家属或随员。
第十一条 符合疗休养条件的人员,因工作原因或名额有限当年不能参加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若当年已经安排,但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列入下一年度优先安排计划。
第三章 疗休养地点和时间
第十二条 疗休养地点主要安排在省内,鼓励赴我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具备条件的地点开展疗休养。在立足本省开展疗休养活动的同时,也可组织教职工赴沪苏浙等长三角区域和我省对口支援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场所应选择具备疗休养条件的疗养院,主要选择各级总工会推荐职工疗休养基地,工人疗养院优先选择。
第十三条 疗休养活动每年一般安排一次,时间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时间(含在途时间),省内一般不超过5天,跨省一般不超过7天。第四章 疗休养名额和费用
第十四条 每年疗休养名额由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疗休养经费预算确定计划,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分配指标,各单位根据条件和分配指标进行推荐并将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疗休养期间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疗休养费用标准按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的限额 ,凭据在学校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第五章 疗休养活动内容
第十六条 疗休养活动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疗休养期间可以适当组织参观考察,外出参观考察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市镇建设新貌、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借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和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