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皖人社发〔2017〕6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对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等。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是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人事处,具体负责落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各项工作,包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年度招收计划、进出站管理、评估考核、经费审批、工资待遇和保障、以及协调学校各部门做好博士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所在单位,负责本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博士后人员的进站评审、学术考核和在站管理等具体工作。设站学科所在单位负责人担任站长,并指定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章 招收学科和合作导师
第五条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未设站但有招收需要的学科应经专家充分论证后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后联合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简称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的指导人和合作人,负责对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合作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科研动态,确保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 合作导师应具有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3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在研课题,且单项经费不低于50万元。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课题,且在研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章 招收类型和条件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
指学校招收的,进站后档案及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
(二)在职脱产博士后
指学校招收的,经在职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并同意其脱产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
(三)企业博士后
指依托学校建设的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领军期刊或重点期刊发表论文1篇;
2. 申请中医学专业的博士后人员,须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类论文(指被SCIE、SSCI、EI、MEDLINE收录的论文,下同)1篇。申请中药学专业的博士后人员,须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影响因子3.0及以上(文章发表当年的影响因子)或二区(中科院分区,下同)的SCI论文。
第十条 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申请进站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在职脱产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的入站条件可适当降低。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具体招收条件按照当年学校对外公布的招收公告为准。
第五章 待遇和经费
第十二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年薪20万元,包括:
1. 工资和绩效津贴待遇(含住房公积金、医疗、社保等),随月发放;
2. 博士后人员津贴每年5万元(每年考核合格后发放);
(二)享受租房补贴,按1500元/月的标准随月发放。
(三)对于出站时考核优秀者,可享受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最长不超过3年),于出站考核后发放。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经费
(一)科研经费主要来自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及博士后申请获得的各类基金。企业博士后的科研经费主要来自科研工作站。
(二)学校为全职博士后提供科研启动费5万元,为在职脱产博士后提供科研启动费2万元。经费由博士后和合作导师商议支配,可用于科研费用、学术会议会务费及差旅费、论文版面费、进出站考核专家劳务费等。
第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进站后可在学校所在地落本人常住户口;在站期间取得的业绩超出出站考核合格任务的业绩部分,可享受学校相应的奖励政策;可参加学校的职称评审;可享受校工会有关福利。
第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的工资待遇由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在职脱产博士后的工资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在站期间的相关补贴由合作导师承担;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待遇由科研工作站设立企业承担。相关标准在每年设置岗位时确定。
第六章 入站程序
第十六条 博士后岗位由流动站申报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公布岗位。各流动站的博士后岗位需求数量及招收条件,经校博管办审核后在人事处网站公布。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进展申请表,并提交个人材料至博管办。
(三)资格审查。博管办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并将申请材料送各流动站进行审核。
(四)确定合作导师。申请人与流动站联系或由博管办协调联系,拟定合作导师;
(五)面试考核。博管办和相关流动站组织专家(不少于7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进站学术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汇报简历及研究工作概况;提问与答疑;以投票方式表决,赞同票超过2/3的则为达到进站考核要求。
(六)结果公示。流动站将拟进站博士后人员体检及考察结果报博管办后,由博管办将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名单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拟进站人员最终名单,并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签约报到。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在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进站手续,签订进站协议。博士后人员须于公示结束1个月内到站报到,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第七章 在站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分工。博士后在站期间参照工作人员管理,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博士后有关规定,由合作导师、流动站、博管办共同管理。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的培养工作;所在流动站负责博士后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等事务的管理;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的进出站办理、考核、待遇发放等事务的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日常管理工作由合作导师及所在院部负责,其日常考勤参照在职职工。
第十九条 在站时间。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36个月。表现优秀者满24个月可申请出站。若因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须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继续在站工作。延长申请应从严审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内博士后人员薪酬费用由合作导师承担。
第二十条 开题报告。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标书的水准和形式提交研究计划书,由所在流动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学校对博士后人员的日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察表归入个人档案。考核由流动站负责,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达标者学校有权减少或停止年薪待遇,严重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博士后人员在进站2年内须完成中期考核,考评博士后一年来的科研进展情况和工作绩效。中期考核主要从博士后完成科研任务的质量、科研能力、工作态度、学术道德、培养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考核等级。工作进展顺利,综合表现良好,评为合格;工作无进展,综合表现较差,评为不合格。考核为不合格者,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要求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流动站和博管办批准,可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相关手续参照教职工出国(境)手续办理。博士后出国(境)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出国(境)12个月内工资、绩效津贴正常发放。
第二十三条 成果归属。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所有权归我校所有,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需为安徽中医药大学或直属附属医院。
第八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手续,须提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交出站考核申请。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满前,完成所承担研究项目的研究工作,符合协议中出站科研成果要求的,填写博士后人员出站申请表,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站考核主要考评博士后进站以来的所有科研进展情况和工作绩效。博士后人员对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根据出站条件,对博士后完成科研任务的质量、科研能力、工作态度、学术道德、培养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考核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办理出站手续,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站考核标准(新增业绩):
(一)中医学专业
1. 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且到账经费达12万元;
2. 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重点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影响因子3.0及以上的SCI论文1篇或一类论文2篇。
满足上述条件者视为合格。在合格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优秀档次:
1.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或到账科研经费30万元。
2. 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领军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影响因子4.0及以上的SCI论文1篇或一类论文3篇。
(二)中药学专业
1. 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且到账经费达15万元;
2. 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重点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累计6.0及以上(其中影响因子3.0及以上的论文1篇)。
满足上述条件者视为合格。在合格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优秀档次:
1.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或到账科研经费30万元。
2. 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领军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影响因子5.0及以上的SCI论文1篇,或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累计10.0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优秀者,出站后可直接转为学校教学或科研岗位;出站考核合格者,出站后优先推荐留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或有师德失范行为的;
(三)未经同意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逗留1个月以上不归者(非可抗因素除外);
(五)因患病等身体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流动站可与科研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企业博士后人员不占用学校计划名额。科研工作站应向我校流动站支付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管理费用,标准按照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招收外籍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学校外事办协助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发表论文的收录情况及影响,以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计算。SCI论文的分区以中科院分区为准,影响因子如当年影响因子和分区仍未公布,则以最新版计算。
第三十二条 以上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变动,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中医药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