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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2-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级各类学科建设与管理,切实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一流学科培优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校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一般以国家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口径,主要包括且不限于:参加学科评估的一级学科、安徽省“双一流”及培育学科、安徽省特色学科、安徽省高峰及培育学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水平及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支持学科等。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目标是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动态管理”的原则,围绕学校发展战略,以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平台建设为依托,以坚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发展、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一体化推进,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多层次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

第四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聚焦优势特色学科,主动对标世界一流,努力在一流学科建设上取得突破,带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显著提升;着力优化学科布局,培育一流学科,打造优势高峰学科,做好高峰培育学科、特色学科,突出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扶持校级重点支持学科,拓展新兴交叉学科;构建完善多学科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中医药特色学科体系。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立学科建设长效管理体系,实行“学校—牵头单位—学科点”三级管理机制,提升学科建设的积极性,构建良好学科生态,增强学科内生发展动力。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双一流”学科建设、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及其他学科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学科建设工作,指导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审定学科经费支持和条件建设计划,审议学科建设与管理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科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草拟学科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科的申报与评审,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统筹与管理,负责组织学科的评估考核等。

第八条  各重点学科必须明确牵头单位,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新申报的重点学科在申报时也必须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管理和建设。若重点学科牵头单位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需由学科带头人或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各牵头单位统筹管理所辖学科的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推选学科带头人及后备带头人,指导学科带头人组建学科队伍,会同学科带头人明确学科秘书;指导学科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统筹管理所辖学科建设经费,为学科的条件建设、科研、教学及学术活动开展提供支持;帮助学科带头人做好跨学科、跨单位人员的交叉协调工作;督促所辖学科按计划进行建设、推进学科经费执行等。

第十条  各重点学科必须建有稳定的学科队伍,学科队伍一般由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和学科秘书等组成。学科带头人为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所在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科学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规划建设目标和任务;后备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方向的建设与发展;学科骨干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做好学科发展的各项工作;学科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学科材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围绕学校学科建设情况,原则上应每年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适时开展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明确学科所在牵头单位的责、权、利,赋予学科所在牵头单位在学科建设中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调配权,完善学科建设资源配置体系。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科建设周期,适时开展重点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变更工作。若因退休、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员变更,由学科所在牵头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由学科所在牵头单位荐,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确定;学科秘书由学科所在牵头单位推荐,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所在牵头单位围绕所辖学科建设发展存在的问题,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经费统筹及使用情况等方面,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各重点学科根据学科发展趋势,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内容,制定相关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根据建设目标推进学科建设工作。

 申报与遴选

第十六条  原则上申报重点学科的应为《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中医药重点学科,已被列为学校硕士点的学科,或具有一定建设基础的新兴交叉学科。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支持学科由学科所在牵头单位推荐,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提交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立项。

第十八条  省部级及以上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由学科所在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审定后,上报至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遴选。

 支持举措

第二十条 以一流学科建设为引领,打造中医药一流学科群,在学科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平台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优势特色学科的支持力度,围绕学科队伍建设与发展需要,优先引进和培养学科队伍建设急需的高层次学科人才,加强对学科带头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省部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支持学科建设。学校及学科所在牵头单位应为学科提供科研、教研活动所需要的条件,整合学科团队及相关资源,形成合力,争取高水平成果产出,优先支持其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重大项目课题,优先支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交流讲座,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过程中,优先考虑学科发展,优化学科队伍结构,提升学科队伍能力和素养,推动学科队伍在学科前沿开展教学、科研,创新教学模式方法

 评估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学科建设质量,在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内,采取全过程评价机制,建立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周期验收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科所在牵头单位对所辖学科年度建设成效进行绩效自查,并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科建设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应包括单位整体学科建设进展情况,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单位学科建设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将牵头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周期验收,针对不同建设单位、不同学科类别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评价方式,对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管理体系、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平台建设、社会服务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考核。

第二十六条  省部级重点学科如参加上级部门的考核评估,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级部门的考核结果予以免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规划学科布局、动态调整,支持培养学科带头人,划拨年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重要依据。

省部级重点学科在考核过程中,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学校将给予优先支持;对不能完成建设目标的学科,学校将减少或终止支持。

校级重点支持学科在考核过程中,对建设成绩显著的学科,将直接进入下一轮校级重点支持学科建设周期;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将停止经费支持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作撤销处理;对期满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将取消其校级重点支持学科称号,并不得参加下一次校级重点支持学科的评选。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学校安排专项或配套的学科建设经费;其他来源的学科建设经费。鼓励学科建设牵头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经费,扩大社会合作,形成多元投入,积极争取多渠道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上级部门划拨及其他来源的学科建设经费根据相关部门有关文件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安排的专项、配套经费按照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重点学科予以专项经费支持。学校每年在财务预算中安排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周期性评估考核结果按年度划拨至学科牵头单位,由学科所在牵头单位统筹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使用或在周期内累计使用,但在学科周期性建设时间内必须执行完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于重点学科予以配套经费支持。有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配套支持;若无上级部门支持经费或有关配套经费要求的,学校将统筹考虑安排配套支持;临床医学院可照学校专项支持经费或配套经费额度,安排不低于学校支持经费额度对所辖重点学科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学校统筹、牵头单位管理、带头人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与使用。学校根据各牵头单位所辖学科建设情况,统筹将学科建设经费划拨至各牵头单位,由各牵头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各学科根据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在牵头单位指导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学科年度建设经费预算,按照财务相关规定,进行经费预算的报送和经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条件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支出。

(一)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化设备或专用仪器设备等,对现有仪器设备及存放地点进行升级、改造、维护等。

(二)队伍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青年学术骨干等所需要的学习、进修、培训、会议等费用。

(三)科学研究:主要用于学科队伍教师开展基础性、创新性科学研究所产生的经费。

(四)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学科成员课程建设,教材、专(编)著出版、刊物发表论文等所需的经费;用于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创新实践,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等。

(五)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成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及由于学科建设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咨询、培训、交流、讲学等工作的专家咨询费等。

(六)其他方面:指学科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支出的审批,按照上级单位有关要求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科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针对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

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改革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安中发规〔2018〕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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