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主动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办学,进一步提升学校决策科学化水平,加快创建一流中医药大学步伐,特成立安徽中医药大学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战略咨询机构,是学校密切联系社会、争取各方支持、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中医药的重要论述及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充分激发中医药高端人才智库优势,促进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积极引进高端人才和优秀项目,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更好发挥服务教育强省和中医药强省建设、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安徽篇章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主要从国内外院士、知名专家、政府官员、企业家、学校领导和校友等中选聘。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委员各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学校校长兼任。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校发展改革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为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布局及重大改革举措等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二)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促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为学校面向国家和社会争取重大资源提供咨询和支持;
(三)受学校委托的其他咨询事项或活动。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在学校支持下,充分发挥专家群体智力优势,采取课题研究、专题调研、会议研讨、个别咨询等多种方式,组织专家向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学校可就某一专题,不定期邀请部分委员进行咨询。
第九条 全体会议是咨询委员会行使其职能的主要形式,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全体会议召开前需提前二十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
第十条 秘书处及时收集学校决策需求,通过建立咨询委员会与学校联系对话机制,及时向学校反馈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建议。
第四章 委员选聘要求、程序和责权利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选聘要求:
(一)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二)身体健康且本人自愿为学校发展提供服务;
(三)熟悉中医药事业发展,有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中医药相关行业高层次专家或领军人才;或具备宏观战略思维,对学校发展有指导和推动作用的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选聘程序:
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按照选聘要求,征得候选人本人同意后,提出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在广泛听取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选聘委员建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学校为正式入选的咨询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动态选聘,每位委员聘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续聘任,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可以辞聘或解聘。根据需要,可在届中适度调整增聘委员。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参与咨询委员会各项活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咨询委员会活动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咨询委员会。
第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咨询委员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咨询委员会各项活动,每年参加学校相关工作不少于一次;
(三)提供中医药和高等教育相关的发展信息,完成所承担的咨询任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学校内部的相关问题或资料履行保密责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审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安徽中医药大学发展改革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