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正文

安徽中医药大学合作共建科研平台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8-3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科技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更紧密结合,以“面向未来,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原则,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产学研金用”六位一体合作,规范校地、校企的等各类合作共建研发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发平台包括学校与政府、企事业等单位联合成立的研究院、研发中心、实验室、研究所等。合作共建科研平台原则上不列级别、不增编制、学校不投入专项运行经费,挂靠在科研平台依托二级单位。

第三条 联合科研平台针对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组建研究团队、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推进学术交流与成果转化。学校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合作单位有较强的技术需求,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不含政府部门联合申报所获取的各类项目经费),并有长期合作愿望。

第二章 运行与经费管理

第四条 合作共建研发平台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安徽中医药大学(政府企业名称或简称)XXX研究院(研究所、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

第五条 合作共建研发平台实行正职负责制,研发机构正职负责人(院长、主任、所长等)负责合作共建研发平台的经费支配。

第六条 合作共建研发平台正职负责人由学校和合作方协商确定,由科技处任命,原则上合作共建研发平台正职负责人由平台挂靠二级单位行政领导担任。合作研发平台副职负责人(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等)由二级单位推荐一名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协助正职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合作方委派一名管理人员任平台副职负责人参与管理。

第七条 合作共建研发平台经费实行财务单独建账,分项核算。

第八条 为维护平台运行和项目服务,合作方须设定一定金额的平台维护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平台设备的采购,科研设备的维护,平台组织的学术研讨、咨询、劳务、会务费用,项目服务费,合作双方开展业务活动费以及其他相关的协调费用等;

第九条 经费购置的所有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保管按照学校相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联合科研平台项目立项:可以由合作单位提出项目建议,或由联合科研平台根据合作单位的总体研究方向要求,提出项目建议,合作单位同意后由科技管理部门向校内发布指南,在科研人员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后,科技平台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建议提出立项意见,经双方共同协商,提交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合作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不进行指南发布而指定校内教师承担相应项目,但仍需要提交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研发经费经具体项目化后,共建科研平台的资金到账后根据共建协议的约定及经费预算进行管理。没有约定的,根据资金来源性质参照《安徽中医药大学财政性经费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和《安徽中医药大学非财政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除共建协议特别约定外,共建科研平台研发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学校和共建单位共同所有。

第四章 评价考核

第十三条 合作双方对年度合作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绩效评价,合作满1年后开展中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调整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共建科研平台的年度评价,合作科研平台实行挂靠单位自评估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估并依据协议内容检查合作开展情况,对未按约定执行的平台应及时终止合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所有成立的合作科研平台不得以联合科研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以及宣传(广告)等。

第十六条 合作单位若因业务需要需对社会宣传(广告),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否则学校保留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双方商议后可重新签署协议。对合作期间无实质成效或无继续合作意向的研发机构不再续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中医药大学发展改革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双一流”建设办公室) 版权所有2009 ©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350号(少荃湖校区)

邮编:230012 电话:0551-68129099 邮箱:fzghc@ahtcm.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