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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医药科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0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中医药科学院研究所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研究所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科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研究所基本任务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所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科学院批准在安徽省中医药科学院建立的各类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第二条 研究所是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应跟踪中医药科技发展前沿,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紧密围绕国家需求和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积极开展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攻关,积极加强中医药学科建设,积极培养中医药人才,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章 研究所设置

第三条 根据学科领域和特点,设立若干基础和应用型研究所。研究所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2个以上,且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有学术造诣较高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研究所基础团队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有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设施、场地和其他相关条件,专用房屋面积不少于100m2;涉及临床研究工作的研究所还要有满足临床研究条件的研究型门诊和病房。

4.近五年主持与研究方向一致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6项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2项,且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

5.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任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优先成立研究所。

1.围绕研究方向跨学科、跨单位建立研究所;

2.与大中型中医药企业联合组建研究所;

3.新兴学科或国家急需发展的研究领域。

第五条 研究所审批程序。

研究所成立由学校直属二级单位作为筹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建立研究所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说明设置研究所的名称、目的、意义,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现有研究基础和相关条件,并提出该研究所人员组成建议。

学校内院部联合成立的研究所,由联合成立的二级单位共同申请。与校外单位、企业联合成立的研究所,须由牵头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并另外提供合作协议书。申请报告报科学院综合办公室,经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论证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六条 研究室设置。

根据研究领域与方向,设立若干研究室。研究室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成果,并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2.有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研究室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3.有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研究条件。

4.研究所能为研究室提供相关共享研究平台,建立有利于研究室运行的管理机制,提供相关经费,保证研究室的正常运行。

研究室成立后,由研究所报科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研究所建设

第七条 研究所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把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等制度与研究所自主、开放、竞争办所的方针相结合。

第八条 研究所要重视领导班子的建设,选择学术造诣较高、作风正派、富于开拓精神、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领导,建立研究所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 研究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制定研究所、研究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引进专职科研人员,重视年轻科技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科研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条 研究所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争取项目、合作研究、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方式多渠道获得经费。学校和科学院要不断加大对研究所的投入,并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四章 研究所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所应在学校和科学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科学院对其负有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的职责。

第十二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研究所所长应具有正高职称,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长聘任由各研究所提名,经科学院综合办公室汇总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校长聘任。

研究室主任由研究所所长聘任,研究所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报科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研究所新进人员须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所可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重大科技活动仍需报科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所财务依据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的研究所依据依托单位财务管理相关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及科学院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所资产依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进行统一管理。校外单位、企业资助的资产,根据有关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所建设实行动态化管理,科学院每两年开展一次实体化研究所遴选工作。根据申报条件对科技创新成果突出,学科发展潜力明显,团队优势显著的研究所可给予新一轮的支持。

 

第五章 研究所考核

第十七条 研究所实行实体化、非实体化研究所分类考核。研究所须填写《安徽省中医药科学院研究所建设任务书》,明确总体目标,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科学院组织专家开展任务书论证、中期和建设期考核。研究所的科研项目与研究成果需符合研究所的研究方向。

第十八条 研究所建设周期为4年,实体化研究所配套建设经费100万,非实体化建设期经费10万元,经费独立核算的依托单位负责落实建设经费。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后,拨付20%的建设经费,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30%建设经费,不合格的不拨付建设经费并给予预警。建设期结束后学校组织考核验收,验收通过者拨付剩余50%建设经费。未通过者不再拨付剩余建设经费,收回剩余经费。

十九 研究所应建立退出机制。经过一个建设期考核,研究方向不稳定,研究队伍后继乏人,长期省级以上研究项目较少、研究经费严重不足,研究成果匮乏,按照研究所考核要求,经学校和科学院研究决定,可以兼并和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中医药科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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