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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和科技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促进学校科研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科研人员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开发、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等项目,是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技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在岗位考核聘用、职称评定中与纵向科研项目等同对待,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经费来源性质按照《安徽中医药大学财政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安徽中医药大学非财政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要遵循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及生产力的转化,又要有利于我校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签订技术合同采用统一的技术合同书,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学校对外合同相关规定。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由委托方和学校签订正式项目合同书,并附预算清单。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内容、条款应充分体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横向科研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处归口管理。科技处对学校与校外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横向科研项目总体情况,包括合作对象资质、合作形式、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合作时间、合同约定条款以及可能存在风险等事项。

1.学校与企事业法人单位签订的战略性合作协议,经科技处审查,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批准,由学校相关领导代表学校签订。

2.学校与企事业法人单位签订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协议,经科技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由学校相关领导代表学校签订。

第八条 合同涉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时,应符合学校《安徽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合同中涉及到使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出现“安徽中医药大学监制、研制”、“安徽中医药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要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一)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二)我校做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用我校的财产做抵押的合同;

(三)有损学校利益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书原件原则上不少于一式四份,一份交委托方,一份交项目组,一份交学校存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学院等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组织单位,配合组织管理横向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签约、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四条 无科研经费拨入的项目,不作为横向科研项目立项。未在学校科技处登记备案的项目不作为提职晋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以投标方式获得的项目,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由学院初审,经科技处复核审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有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或以其它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外协科研合同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凡签订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如不能按期完成,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才能延期。

第十八条 合同因故要求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报科技处审核备案;经科技处审核通过后,合同方能终止。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经所在学院单位审核通过后至科技处进行审核备案,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及转移转化管理以及参照《安徽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安徽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并将技术资料送交学校科技处归档,由科技处定期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五章 科研诚信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遵守科研诚信、学术道德规范,不得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原则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引起争议纠纷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作相应处理。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纠纷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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