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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9-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充分调动和激发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打造文化强省,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和《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出成果、出精品、出人才。

第三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奖每2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

  安徽中医药大学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

  安徽中医药大学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

  安徽中医药大学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特别优秀的成果,也可以授予特等奖。奖项不设指标限制,同时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获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学校推荐、提名上一级人文社会科学奖励的项目,在获得安徽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的项目中优先推荐。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

第六条 参与评奖的成果必须是本校师生(含直属和非直属医院,下同)的个人或集体创作的社会科学领域成果。

第七条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可列入社会科学评奖范围。

第八条 本校师生同校外人员合作的成果,必须是本校师生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

第九条 参评成果须为评奖周期内取得的成果。下列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可申报参评:

(一)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正式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文献、社科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撰写、创作、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二)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三)应用对策性成果,包括不宜公开发表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已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市(厅)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佐证材料的,可以申报。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

(二)已经获得省部级(含行业学会)以上表彰奖励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评奖和授予

第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对《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函评结束后,科技处组织召开人文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集中评审。

第十三条  对拟授奖的项目,应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科技处组织公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授奖项目,并实行异议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授奖项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可。

第十五条  安徽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的获奖项目由安徽中医药大学授奖,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奖的,由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核查报学校批准后撤销奖励,予以公告,并按照违反师德师风相关文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安徽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奖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评审办法,由科技处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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